北加州臺灣長輩會章程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北加州臺灣長輩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本會係非營業性、非政治性、非宗教性、無黨無派之社會福利組織。
第二章 宗旨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一. 謀求會員之福利
二. 溝通同鄉及各族群間社會之感情
三. 貢獻社會,造福人群。
第三章 會員
第四條:本會會員資格:
一. 正 會 員:臺灣同鄉年滿五十五歲以上,認同本會宗旨,且繳納當年理監事聯席會所議決之年會費者。
二. 永久會員:正會員滿五年後可自由申請並繳納當年會費之10倍金額者可變更為永久會員。此條款自2014年起終止申請,但原有的永久會員其資格仍保留。
三. 榮譽會員:入會會員年滿八十五歲以上且繳納三年會費者,得免繳會費。此條款自2014年起終止提升,但原有的榮譽會員其資格仍保留。
四. 贊助會員:臺灣同鄉年滿四十歲以上,贊同本會宗旨,且每年捐助本會年會費者。
第五條:會員之義務與權力:
一. 會員應盡下列義務:
1.每年繳納年會費
(永久會員、榮譽會員除外)
限六月底前繳納。
2.連續兩年未繳年會費者,視同自動放棄會籍。
3. 會員應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並愛護本會會譽。
二. 會員可享下列權力:
1.會員入會且繳納會費滿六個月後始得享有選舉及被選舉之權力。
2.參加本會所舉辦之各種聚會及活動。
3.贊助會員沒有選舉及被選舉權。
第四章 組織
第六條:本會以會員大會(以下簡稱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行使選舉、罷免理監事以及議決章程修訂案及審核財務。並依章程由理監事聯席會議另訂理監事選舉及選務委員會辦法,並納入會員名錄。理監事聯席會議得視實際需要加以調整理監事選舉及選務委員會辦法。大會每年召開年會乙次,必要時得由三分之二理事或三分之一以上會員聯署召開臨時大會。
第七條:本會為擴展會務及聯絡之方便,區分為Fremont及Belmont以北為北區。San Carlos市及Milpitas市以南為南區。
第八條:本會設理事十一人組成理事會,南北區理事名額是依據前年度已繳納會費的會員人數之比例分配之。任期二年,連選連任。各區互推理事乙人出任常務理事,負責該區懇親會之規劃及吸收新會員等事宜,並於會長未能出席時代行之。會長乙人由全體理事中票選出任,任期二年,不得連任。會長之產生為北區一任,南區二任輪流擔任之。卸任會長為下屆當然顧問。
第九條:本會設監事三人組成監事會,負責監查會務及稽核財務。暫定北區一人,南區二人,任期為二年,連選連任。由全體監事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常務監事之產生由會長不同區之監事擔任。
第十條:理事會執行大會決議案及委辦事宜,制定會務計劃,編列預算及辦事細則。本會設秘書、財務各乙人協助會長處理會務,由會長提名經理事會同意後聘任之。理事會視會務推展之需要設置:總務、康樂/旅遊、公關及關懷等組別,由理事們分別擔任之。
第十一條:會長代表本會綜理會務,有事未能綜理時由會長所屬地區常務理事代行之。如果逾期三個月,必要時,得由理事會開會改選。
第十二條:本會設有公積金,由理事會管理並委託會長及財務長為共同的存款代表人。公積金所孳生的利息款項可撥作年度營運之用。公積金的動用應經由理事會討論並獲得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後,再交由監事會審核公積金動用的程序與詳細的會議記錄後簽名確定。核準的公積金動用提案須再提交會員大會,經由三分之二的出席會員贊同後才可即時生效。公積金之管理情形由會長在年會中提出報告。
第十三條:本會設理監事聯席會議,每三個月由會長召開乙次。必要時得由會長或常務理監事臨時召開之。監事應列席,有發言權,沒有表決權。
第十四條:會長、理監事(包括常務理監事)等會務人員,應遵守理監事聯席會所決定之各項決議事項,如被認為不稱職或言行不檢點而有影響會譽時,由理監事聯席會議提出糾正,必要時得請當事人自動離職。
第十五條:本會為加強推展會務,經理事會同意會長提名聘請德高望重且對本會有特殊貢獻之人士為本會顧問及名譽會長,任期兩年。
第五章 經費
第十六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 會費
二.捐獻及其他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會章程之修改或增訂應經由理事會討論並獲得全體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同意,會員可提議修改或增章程,但必須先取得出席會員三分之一以上的聯名提案。提案交由理事會依照章程修改的程序處理。核准的章程修改或增訂提案須再提交會員大會,經由三分之二的出席會員贊同後才可即時生效。
第十八條: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概以加州通行之相關準則為依據。
第十九條:本章程經大會議決通過之翌日起生效。